计划财务处关于做好全年一次性奖金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通知
各单位:
依照2012年9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结合计划财务处处务会精神,为了避免“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的情况,请各单位在全年一次性奖金数据上报过程中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工作,避免6个发放盲区:
1、18,001元——19,283.33元区间;
2、54,001元——60,187.50元区间;
3、108,001元——114,600元区间;
4、420,001元——447,500元区间;
5、660,001元——706,538.46元区间;
6、960,001元——1,120,000元区间。
以一些教职工可能涉及到的第2区间为例,如果年终奖是54,000元,应交税5,295元。如果年终奖是54,001元,应交税将会达到10,245.2元,两者相差4,950.2元。在这个区间里直到年终奖增加到60,187.50元,才会刚好出现多发年终奖实际也会多得的情况,具体可互联网查询相关政策及资料。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计划财务处综合科林科长,联系 84079589。
计划财务处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