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2020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为了保证2020年1月能正常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请各单位务必通知到全体教职工,于本月内完成2020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内容的确认,操作步骤详见附件。
附件:
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流程
成都理工大学财务处
201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