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查阅规定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1、查阅会计档案应由计划财务处内部工作人员陪同下进行,非本单位财会人员不得擅自查阅会计档案。查阅会计档案仅限在会计档案室,未经工作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会计档案库房。
2、外单位因业务需要查阅会计档案的,应持该单位介绍信,并在计划财务处网页下载《会计档案现场查询复印审批表》完成审批手续后,经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3、校内单位因审计、科研结题等需要查阅会计档案的,应持审计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并在计划财务处网页下载《会计档案现场查询复印审批表》完成审批手续后,经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4、因发票或收据遗失需要查阅的,应持遗失查阅的相关说明,由所在学院或部门签字盖章,同时提供明确的查账线索,经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给予办理。一般超过三年的业务不再提供查询。
5、查询完毕,必须将会计凭证交回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带出查询室外。
6、严禁在会计档案上图画、拆分和抽换。
7、为了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存的需要,请用数码相机拍摄,不提供复印。
8、年度终了,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将《会计档案现场查询复印审批表》按序号装订成册并归档。
成都理工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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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 |
[2014-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