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普通票据涉及财务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发票使用。受票方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2.发票查验。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http://www.sc-n-tax.gov.cn)、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或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发票信息。
纸质电子发票经查询验证一致的,受票人可作为财务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查验比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受票人有权拒收:
(1)提示发票不存在 ;
(2)纸质发票票面金额与验证金额不一致;
(3)实际经营业务收款方与验证发票开票人不一致;
(4)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与验证信息不一致;
(5)实际经营业务付款方与受票人不一致;
(6)发票填开信息与验证信息不一致的其它情况。
3.报销人对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若重复报销责任自负。受票人应如实获取电子发票信息,不得虚开、伪造、变造发票或从事其它发票违法行为。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4.报销人报销电子发票时应同时提交承诺书,请在计划财务处综合信息门户下载并填写。
咨询电话:84075686
特此通知。
附件:
电子发票承诺书.doc
计划财务处
2016年9月29日